原告:邢某,男,51岁
被告:医院
一、诊疗经过
年12月13日至年12月25日,原告因“咳嗽、咳痰、胸痛、胸闷发热7天”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右侧急性脓胸;慢支合并感染;肋间神经炎;右肺上叶小结节;高血压病;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失眠。
年1月3日至年1月18日,原告主因“咳嗽、咳痰、胸痛、胸闷5天”再次医院住院,出院诊断:右侧胸腔积液;右侧急性脓胸;右肺上叶小结节;慢支合并感染;肋间神经炎;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失眠。
年5月7日,原告主因“右胸疼痛7天加重伴咳嗽、咳痰3天”医院治疗,初步诊断:双肺多发小结节;右侧胸腔积液;右肺感染;高血压病3级;脑出血后遗症;慢支合并感染。医院于年5月14日为被告行右肺结节切除术,术中见胸腔闭锁,胸腔镜无法进入胸膜腔,延长切口10cm,切下结节。年8月27日原告出院。实际住院天。
二、司法鉴定
1、此次住院患者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病原学诊断不明确。对此,在临床医学中,患者病情进一步诊疗涉及两个方向:一是抗感染对症治疗后,继续定期复查动态观察肺内病灶;二是实施手术方案取得病灶进一步检查。如果继续观察对症治疗,患者病情的病因难以得到明确;实施手术方案,必须确定取得病灶的方案,明确向患者说明治疗的目的是诊断,不能全部切除病灶,治疗存在术后症。
2、因此,医院应将两种治疗方案的利弊充分向患者告知,尊重患者知情权,并由患者选择治疗方案。审查病历材料,术前病程记录中见“目前病情需要手术探查活检取病理”、“手术探查不排除扩大切口,改变手术方式”、“不能完全全部切除病灶可能”等,但有患者签字的《住院手术治疗同意书》中未见本次手术治疗目的和利弊,未见继续观察对症治疗的利弊,也未见术中可能扩大切口、术后病理检查局限性等记载,故医院在书面告知方面存在缺陷,未能在医学证据方面体现告知的充分性。
3、医院拟定实施胸腔镜下右肺结节切除术,通常胸腔镜手术需要3个1.0-1.5cm切口,而胸膜腔广泛致密粘连者是胸腔镜手术的禁忌情况。本案因患者患有感染性胸腔积液,存在胸膜腔粘连的可能,故在术前应充分考虑能否实施胸腔镜微创手术,并应在术前明确告知术中探查粘连将扩大手术切口,医院书面告知中末能体现该告知,故存在术前治疗方案考虑不全面、术前告知不充分的缺陷。
三、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