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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发生后的及时救治义务

基本案情:某女性患者因食管癌于4月20医院。经术前常规检查后,于4月26日行经左胸中段食管癌切除并颈部食管、胃吻合术。术后采取胸腔闭式引流等措施。5月2日查体发现患者右肺呼吸音粗,左肺呼吸音弱。经胸透,发现左胸腔大量积液,但经治医生未进行任何处理。三日后,结合其他检查,主治医生认为患者已出现吻合口瘘,才开始进行相应的处理。但患者因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因抢救无效于6月21日死亡。医院工作人员在患者手术后,护理不周,引流管引流不畅,引起感染,造成吻合口瘘,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治疗,并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经原告申请,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吻合口瘘是食管癌切除术后常见的并发症,其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吻合口瘘一旦形成,治疗上非常困难,死亡率很高。但是,如果能够早期发现,治愈的可能性将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手术治疗没有原则性的错误,但是对于其吻合口瘘的发现、治疗有延迟,导致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控制,从而丧失了吻合口瘘得以及早治疗的机会,医院诊疗行为的缺陷。在死亡结果中,肿瘤转移是主要因素,感染为次要辅助因素。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析: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应该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如果并发症的发生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防范或难以避免的,那么医务人员是不承担过错责任的。譬如甲状腺肿块与周围神经的粘连非常密切,则在切除过程中将难以避免神经损伤的发生;还有在腹肠手术后出现的肠粘连并发症则是临床难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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