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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体癌医疗纠纷案例一则

患者潘某年3月24医院(医院),初步诊断为:1.胃体癌,2.高血压病。年3月28日行腹腔镜辅助全胃切除术、术后予对症治疗,年3月31日因复查胸片提示左侧胸积水,行胸腔穿刺置管引流治疗。后考虑术后腹腔感染可能,行开腹探查、腹腔冲洗、腹腔引流、营养管置入术。年7月15日上消化道造影提示全胃术后吻合口略狭窄,造影剂通过轻度受阻,8月15日患者双侧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给予抗凝治疗。年8月18日复查显示术后吻合口造影剂通过顺畅,颁布不均匀,未见明显造影剂外溢及异常分布征象,经对症治疗患者病情逐渐稳定,于10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胃癌,空肠残端瘘,食管空肠吻合口狭窄,高血压,下肢静脉血栓。医院诊疗存有异议,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患者胃体癌临床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根据术前及术中探查情况,医方选择全胃切除术范围过大,术前相关告知中未提到全胃切除术的实施,告知不充分。2、医方年4月8日手术未能仔细探查及时发现吻合口瘘,导致病情恶化一度危及生命,短时间内(4月9日)再次手术,存在过失。3、患者年7月15日上消化道碘剂造影提示吻合口略狭窄,造影剂通过轻度受阻,吻合口最窄处约2mm,大部分造影剂通过吻合口进入肠腔。医方检查后未予告知(病程记录首次提及上述问题为7月23日),告知存在不足。4、年8月15日被鉴定人经超声确诊:下肢静脉血栓。经审查现有鉴定资料考虑为胃癌术后长时间卧床所致并发症,与病程延长有一定关系。5、患者脑动脉硬化改变。双侧颈内动脉C3段及大脑中动脉M1段轻度狭窄。肝多发囊肿,肝右叶下极包膜钙化灶。左肾下极囊肿。前列腺增生肥大。胃小弯侧胃臂粘膜显厚。提示其既往存在颅脑、肝肾疾病。其目前上述系统遗留后果系自身疾病,与医方无关。其二、三尖瓣少量反流,左室舒张功能减低,其心脏问题属于自身疾病。6、医方病历管理存在欠缺,如:临时医嘱单未记录执行时间;每日收费清单中部分项目医嘱无体现。

综上,被鉴定人胃体癌临床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医方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必要告知义务及注意义务的过失,医方过失起次要作用。

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依患者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程度等争议问题进行鉴定,整个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作出鉴定意见书后,双方当事人虽对该鉴定意见各自提出了异议,但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应当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明力,法院认可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胃体癌临床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医方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必要告知义务及注意义务的过失,医方过失起次要作用。医院医疗过错责任比例为40%,医院应当根据该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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